斯坦因拍摄的敦煌藏经洞外堆满经卷文书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出,王圆禄道士给藏经洞装了一扇小木门。事实上,王道士给斯坦因每次拿出的经卷并不多,这张照片上堆满经卷的样子是斯坦因用多张照片叠印制造的效果。
这些探险家的共同点与斯坦因一样,都是在获取时讳莫如深,而在将物品安全运回国内后便几乎不讳饰自己取得这些文书的手段和过程。遮遮掩掩与公开坦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中折射出的自相矛盾的心态比他们获得这些物品曲折复杂的过程更加值得玩味。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考古学家的观念中,文物的所有权并不完全指向所在国,而是指向个人,这就是所谓的“先到先得”原则。这是刚刚从探险加寻宝游戏中脱胎而出的科学考古学所面临的尴尬窘境之一,也是考古学史上讳莫如深的一页。这一时期的许多重大考古发现都经历着同样的遭际:1845年,莱亚德在尼姆鲁德发掘出的亚述遗址中的铭文石板,被转让给大英博物馆;1873年,谢尔曼在土耳其的希萨利克丘发掘出的特洛伊古城遗址的“宝藏”,被半卖半捐给了柏林博物馆;1878年到1881年间,萨尔泽克在泰洛赫发现的古代苏美尔人遗址中文物,几乎被全数运回法国,以13万法郎的高价出让给卢浮宫博物馆。即使一些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确定了文物的国家所有权,但仍会对发掘者的个人所有权进行一定限度的承认。最早制定文物保护法的埃及当局,在1912年颁布的《第14号文物管理法》中,虽然开篇就明确规定“不论出土文物,还是地下文物,均应属于国家公共财产”,但在第11、12条仍然赋予发掘者获得部分出土文物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文物分成”,这是当时国际考古界长期存在的标准做法。蜚声世界的古埃及美人涅菲尔提提王后的胸像,在1912年12月从阿马尔奈遗址出土后,就根据这一法律被分配给了发掘方德国东方学会,成为了柏林博物馆最引人瞩目的藏品之一。
1908年,由伯希和从敦煌藏经洞带走的文书《劳度叉斗圣变》。画面中表现的是佛陀弟子舍利弗与外道劳度叉斗法的情景。劳度叉变化出宝山、水牛、宝池等幻象之后,舍利弗即变化出金刚、狮子、香象来降服对方。这段故事出自佛教早期汉译经典《贤愚经》。这一变身降服的故事母题,在欧亚大陆各地都有出现,也是敦煌石窟壁画中经常表现的题材。
而在中国,直到1926年中国清华学校与美国弗利尔美术馆合作进行西阴村史前遗存考察时,才第一次明确规定发掘文物的归属权“归中国各处地方博物馆,或暂存清华学校研究院,俟中国国立博物馆成立后归国立博物馆永久保存”。1927年由瑞典斯文·赫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联合组成的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制定协议时,以不立正式文字的口头方式承诺将发掘文物中的重复品赠与斯文赫定,部分承认了发掘方对出土文物的所有权。1930年6月2日
(次年6月15日正式施行)
由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才将“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列为法令条文。但这已经是斯坦因抵达敦煌的二十多年后。有必要指出,斯坦因在出发前,曾通过英属印度政府以正规方式向中国政府申请过发掘权。在他1899年初次探险提交的意见书中,他提出自己“希望印度政府能帮忙解决这一问题,争取中国中央政府或省政府能给和田的办事大臣发去指示,证实我已获准勘察或考察他辖区中所有古代遗址,在这类遗址上进行发掘,拥有其中出土的文物,如有人出售,还可购买这类文物”,这是合理合法的正规申请,但当时的中国却不存在这样的法律,甚至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发掘权的观念。所以这份申请理所当然没有下文。因此,当斯坦因在敦煌四处发掘,带走那些出土的汉简、丝绸残片和藏经洞文书时,根本不必顾及任何规章法律的约束。
1907年被斯坦因从敦煌带走的唐代印刷本《金刚经》。这部经书引首的精美扉画展现了唐代雕版印刷的高超技术,但它最关键的部分却是在卷尾一段重要的题记:“咸通九年四月十五日王玠为□□二亲敬造普施”。咸通九年,即868年。这比欧洲最早的印刷书,印刷于1455年的古腾堡圣经早出近六个世纪。是世界现存有明确纪年的最古老的印刷品。1914年,这部经书首次在大英博物馆展出,少人问津,饶富意味的是,在它不远处展示的就是那部在它被发现前顶着最古老印刷书桂冠的古腾堡圣经。
更何况,正如斯坦因反复宣称的那样,藏经洞的文物是他付款购得的。尽管这笔钱确实如其自己坦承的那样,远远抵不上它们的真正价值。但20世纪初仍然处于被谑称为“文物自由市场”的时代。文物的流通和交易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你付出了对方认可的报酬,这件文物就归你所有。这意味着一名探险家除了身兼考古学家之外,还要是一名精明的生意人,以生意人的眼光来衡量这笔交易,哪怕你付出的价钱与它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并不般配,但只要卖方愿意,这就是一笔“公平交易”。因此,按照这一标准,无论是斯坦因,还是伯希和,抑或是其他从敦煌藏经洞获得古物的探险家都并不认为他们“购买”的行为有何不妥,而且交易的过程越是曲折复杂,就越容易引人瞩目,也越容易获得更响亮的声誉,这场讨价还价将成为他传奇探险事业中一段谐趣的插曲。“王道士”就因此成为了斯坦因探险传奇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他的故事又被接踵而来的其他探险家加入到各自的传奇故事当中。
法国汉学家伯希和(Paul Pelliot)在藏经洞中阅读文书时的情景,出自《敦煌石室记》(Les Grottes de Touen-houang)第六卷
相比起法律限制和交易过程中的曲折,最大的阻碍很可能出自当地风俗。探险家们在深入当地,了解风俗人情之后,他们很容易发现自己的某些行为很可能是在触犯当地的风俗。就像斯坦因所体会到的,在千佛洞这样当地人心目中的佛教圣地,堂而皇之带走一大批宗教经卷和神佛画像,几乎可以肯定会引起当地信众的不快。不过,从某种程度上讲,触犯当地的风俗和禁忌,本来就是探险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尤其是打着学术的旗号,这种刻意的冒犯就更富有英雄无畏气概的传奇色彩。斯坦因的前辈,闻名于世的探险家与考古学家斯文·赫定就曾在波斯盗取过安放在寂没塔上的琐罗亚斯德教徒的头骨,用于人类学的测量研究。当他做这些事时,他非常清楚会在当地教徒中造成“*乱和暴力事件发生”,但他回到欧洲后,还是以卖弄甚至有些轻佻的口吻,兴致勃勃地向一众听众读者讲述自己的冒险经历——所谓名利险中求。至于斯坦因,他以“布施”的形式付款购买,又以“取经”的形式完成交易,以他的视角来看,这甚至算不上冒犯禁忌,而是顺应当地人对《西游记》和唐玄奘崇拜的风俗。
由此,秘密行事也并不意味着做贼心虚,而是一种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和当地交易者不致因为触犯当地禁忌或法令遭受危险。很多时候,这种保密措施甚至是对方主动提出的,当王道士深夜抱着从藏经洞拿来的经卷钻进斯坦因帐篷里时,他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除我们三人外不得有任何人得到丝毫如何交易的暗示,而只要我继续留在中国的土地上,这些发现物的来源不得透露给任何人”——比起斯坦因事后毫不隐晦的坦率回忆,王圆禄倒更像是那个明知故犯的小偷。
因此,在这套发掘-购买-带回-展示-研究的西方探险-考古价值观支配的逻辑链中,没有哪位探险家和考古学家会认为自己是盗贼或小偷。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已。而对他们来说,更具有说服力的是,这样做是一种崇高的道德使命。
著名的古埃及王后涅菲尔提提胸像,1912年12月6日出土于埃及阿马尔奈遗址,根据当时埃及制定的文物法案,在文物分成中归入发掘方德国东方学会所有,成为柏林国家博物馆中埃及博物馆最瞩目的藏品。埃及曾提出愿意用其他文物进行等值交换,但未获得德方同意。至今,埃及仍未放弃对该胸像的返还要求。
02
328窟消失的菩萨像、壁画与被折磨的“道德”
如果说藏经洞的遭遇令今天的中国游客感到愤怒,那么328窟里发生的一切可以说令人发指。1924年,一名叫兰登·华尔纳的美国探险家从这里撬走了一尊美轮美奂的供养菩萨像。残缺的空位至今仍在那里,一个圆圆的印子,盖着尘土,提醒游客这里本应有一尊与对面一模一样的胡跪式菩萨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