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肥浪强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合肥市三十埠土地一块,该宗地块规划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东国用(2008)第2758号,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合规建工许2014008号。
2014年,吴某同合肥浪强公司签订《房屋入驻合同》,并支付房款278765元购买了合肥浪强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入驻合同》第一条约定:该宗地块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东国用(2008)第2758号,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合规建工许2014008号;第二条约定,乙方入驻甲方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三十埠桥西浪强科技公司,房屋编号为3#308的房产,建筑面积81.32平方米,交易单价3428元每平方米,总金额278765元。此外合同还约定由合肥浪强公司保证入驻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的纠纷,如果因合肥浪强公司原因造成该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合肥浪强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肥浪强公司于近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同吴某签订的《房屋入驻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确认合肥浪强公司同吴某签订的《房屋入驻合同》无效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本案中,案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上建筑物为住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土地用途已经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案涉的《房屋入驻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此外,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也不是绝对禁止是买卖的,但交易过程中应注意房屋是否改变规划用途,如果改变且未获相关部门批注备案则可能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现在房屋价格较高的情况下,广大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应注意房屋的出卖方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在具备上述五证的情况下交易的合法性才能获得保障。一般情况下,房屋价格不会相差太大,如果房屋价格相差较大,广大购房者则需要仔细审查出卖方的相关证件和资质,以免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