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期间,当地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如何解决此事。
根据各种复函及会议纪要,当地政府都表示要推进教师社保问题的解决。
其中2022 年 1 月 26 日的会议明确:“2014 年10 月在惠阳区丰湖高级中学(原惠阳高级中学实验学校)和惠阳区泰雅实验学校(原惠阳区崇雅实验学校)工作、人事关系由区教育局托管,但并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在他们进入惠阳区丰湖高级中学(原惠阳高级中学实验学校)和惠阳区泰雅实验学校(原惠阳区崇雅实验学校)任教至入编前时段,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政策,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上述人员由于历史原因未能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需进行补缴。会议原则同意由区教育局协调学校(办学方)办理期间补缴业务,补缴所需的本金及利息单位部分由办学方负担,个人部分由个人负担,所产生的滞纳金由区税务局依法依规按有关文件政策暂缓缴纳。”
老实说,无论从哪方面来看,这个方案也是比较可行的了。
惟一纠结的是,教师们对其中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认定不满意。
毕竟公办教师本来一直就属于事业编,事业与企业社保在缴纳基数上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不过,如果能按教师的年平均收入按标准足额缴纳,企业社保与事业社保相差并不大,少数人甚至还能略超。
只是,企业社保往往不会、也不可能按教师的年平收入标准来算的。
最要命的是,2022 年 8 月,教师们再次打印社保记录,发现记录已被篡改:从原公立学校到重新入编的那段全部被视为企业养老保险,并且已无原公立学校名称显示。(2020 年社保记录有原公立学校名称),机关养老保险仍然只有 2016-2022 年入编之后的年限。
此记录表示:教师们在原公立学校到惠高前的那段养老保险不被视同;调入惠高至重新入编前那段养老保险也无人补缴。
这说明,上面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解决方案无法实行。
而如果这个社保问题不解决,2023 年将有 3 位教师退休,他们的社保缴纳只有 2016 年-2023 年 7 年,即他们到退休时社保缴纳将不满 15 年,无法领取退休金。
据不完全统计,像这种情况的教师有 19 人,为国家教育事业奉献 30 多年,退休后竟然领不到退休金!并且这部分老师很多都是双职工,可以想象他们的晚年生活恐怕连饭都吃不上!
即使补了惠高那部分企业社保,他们大部分教师的退休工资只有同等公办教师退休待遇的三分之一。
毫无疑问,这些教师们这些年来为此一直忧愤交加,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心理健康,教学工作也必定受到极大影响。
某种意义上,也肯定影响到学校的形象和教学秩序。
这道题如何解?
我觉得,再追究当年的责任于事无补。毕竟时代有时代的缺陷,改革必定有阵痛。
但问题可以在尽可能弥补的情况下找到变通的解决办法。包括让一些教师按年龄高低顺序入编、分流等办法,都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弥补原来的过失。
一是教师们要接受现实,既然学校已经变成民办,而需要补缴的单位只能是学校出资人,则也只能按企业社保来操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计较事业与企业已经没有意义。但可以要求按照每个人的年平均收入标准足额补缴,如此才可以弥补事业与企业的差额。只要不是只按基本工资及职务工资,则教师加上课时费等绩效工资就与事业编制社保的差距不大了。
二是当地政府要勇于承担责任,务必出台明确措施,确保教师们的社保补缴难题落实到位。尤其是单位部分,可以采取法院执行类似的资金查扣手段,将教师的单位社保额逐步扣出来补缴。
三是视同缴费年限部分,一律按调动手续进行认定,这才能体现当年将教师们从公办学校办理调动时的正当性。
四是后来已经入编的与其他公办教师同等对待,有关单位补缴费用由政府统筹。
五是个人补缴部分一次性有困难的,可以视其距离退休的时间,给一个逐年补缴的时间段。并全部免除滞纳金。
这几点建议或许就是解题的惟一办法,大家看看可行不可行?